海南省浙江商会
战略合作协议
中国·海南
二○一二年九月
海南省浙江商会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海南省浙江商会
法定代表人: 郑志勇
地址:海口市凤翔东路6号
邮编:570000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
地址:海口市国贸路45号
邮编:570000
为贯彻海南省政府精神,更好地实施交通银行关于加大对优质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海南省浙江商会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全面、长期和稳定的合作关系,相互信任,密切合作,共同发展。
第二条 甲方作为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的助手和民间商会,乙方作为提供民营企业信贷的金融机构,努力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第三条 甲乙双方坚持平等协调、独立决策的合作原则,甲方积极引导民营企业规范企业行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民营企业的承贷能力,协助乙方保全信贷资产;乙方在保持经营管理决策独立性的前提下与甲方开展合作,严格防范和努力化解金融风险。
第四条 甲乙双方承诺对合作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对方的非公开信息、资料和数据等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上述内容透露给第三方。
第二章 合作内容
第五条 甲方积极向乙方推荐素质优良、管理规范、产品技术含量高、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收集相关民营企业的项目信息,向乙方提供项目资源。积极向乙方反映民营企业对融资业务的需求意见和建议。协助乙方在有条件的市、县,逐步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经营中心及中小企业服务团队。
第六条 乙方在业务经营范围内,遵循独立审贷的原则,受理甲方推荐的企业与项目,开展相关业务调查和评审,积极向甲方推荐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并定期将双方合作取得的工作成效向甲方通报。
第七条 甲乙双方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双方在上述范围内积极深入探索合作领域,创新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支持面和支持力度,乙方承诺争取向甲方推荐企业及其他会员企业投放(大写)人民币伍拾亿元 (小写)¥5,000,000,000.00元。该投放承诺下的具体业务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乙方的信贷规章制度和信贷审批条件,并另行签订业务合同。
第八条 甲乙双方可根据合作需要,按照行业分类不定期地组织银企对接会,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解决参会企业的金融需求。
第九条 甲乙双方相互协作,共同建立信息反馈机制,乙方定期向甲方提供其推荐企业及其他会员企业在乙方发生的融资业务情况,甲方协助乙方提醒上述企业按照合同履行融资义务,定期或不定期向乙方反馈相关方面的变化情况。
第三章 合作机制
第十条 甲乙双方同意由双方负责牵头合作事宜,进行信息沟通、领导互访,建立定期联系工作机制,各自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日常联系工作和推动相关业务的具体开展。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鼓励和指导各市县商会组织与乙方分支机构在此协议的基础上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甲方市县商会组织可以直接向当地乙方分支机构推荐企业与项目,乙方分支机构纳入信贷程序,按内部授权运作。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本协议终止后,不影响协议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各项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
2012年 09 月 22日 2012 年 09月 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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