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关于我们 商会动态 浙商天下 会员风采 招商引资 经济视窗 商会党建 创业创新办 浙商回归综合信息 联系我们
商会概况
商会简介
商会领导
党建领导
商会章程
商会结构
商会荣誉
商会章程 网站首页 > 商会概况 > 商会章程

 

海南省浙江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海南省浙江商会
HAINAN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性质: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合作的发展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浙江籍人在海南省范围内投资开发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会员企业自愿参加的全省性联合组织,经海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服务,密切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开展招商引资,为促进浙琼两省的经济技术交流和两个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海南省政府相关部门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调查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 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会员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三) 组织协调会员企业开展与省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项目合作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吸引和引导更多的会员企业来海南投资发展。
(四) 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 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管理、经营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制度、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六) 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信息会,组织会员出国(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提高会员企业整体优势。
(七) 组织会员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发有益于提高会员企业整体地位,树立会员企业良好形象。开展会员企业之间联谊活动、交流信息,增进共识,拓展商机。
(八) 承办浙琼两地政府委托事项。
 第七条 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和会员利益;
(五)本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海南省注册登记的以浙江人投资为主体的工商企业。
  入会程序  
)提交会员申请书;
)经常务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在琼各地市浙籍商会,根据需要可作为团体会员,集体入会。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又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办法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本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民主推荐协商产生。
第十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各机构负责人;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它事项。
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每年召开一次,有重要事项研究时,可适时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 本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或轮值会长若干人执行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执行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二十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具有热心为浙江在琼工商企业服务的奉献精神,办事大公无私、品行端正;
(三)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拓精神;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采取轮值制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组成常务会长会议,副监事长、副秘书长根据需要列席常务会长会议。团体会员的会长可视情列席。常务会长会议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决定会员大会、理事会权限以外的各项事宜。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提交理事会通过产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职责:
会长任期为本会法定代表,负责带领全体会员,按照党对商会建设的要求,在琼浙两地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商会工作,并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和参与重要活动。
第二十本会执行会长职责
执行会长原则上应由商会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主持理事会和常务会议,处理商会日常工作,协助会长全面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会议的各项决议。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职责
(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商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 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作好分管工作。
第二十条 为加强本会的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员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不得在监事会任职,监事不得兼任理事。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二) 监事享有理事同等的权力和义务,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四)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 监督副会长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
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二) 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
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三) 监督副会长以上领导成员会费交纳情况,并在每年底前进行公示。
(四)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做好监事会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购买服务或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条 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本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本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本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应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建工作 

 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本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九章 附则
 五十 本修改章程经2022112日第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商会  |  商会章程  |  请您留言  |  联系我们  
海南省浙江商会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 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琼ICP备16003085号-1 技术支持:海南建站中心
联系电话:0898-66262886 传真:0898-66262886 邮箱:hnszjshmsc@163.com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21-8号信恒大厦15楼 邮编:57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