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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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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现就《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119号)中的相关内容,制定如下配套政策:

一、关于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配套政策

 

(一)浙商华侨回浙定居、落户。浙商华侨一年内在国内累计居住满三个月,可以向华侨本人出国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回浙定居、落户。

(二)国家、省级“千人计划”华侨在浙定居、落户。国家、省级“千人计划”华侨愿意在浙定居的,可以凭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省级“千人计划”相关证明,向拟定居地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回浙定居、落户,不受原户籍地及居住期限的限制。

 

(三)浙江海外高层次人才华侨回浙定居、落户。海外高层次人才愿意回我省定居、落户的,可以凭《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向拟定居地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回浙定居、落户,不受原户籍地及居住期限的限制。

(四)在浙江投资的华侨定居、落户。在我省实际投资金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华侨愿意在浙定居、落户的,可以凭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向拟定居地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回浙定居、落户,不受居住期限的限制。

 

(五)对浙江引资有贡献的华侨在浙定居、落户。对引进世界五百强企业,在我省设立集团总部或区域总部作出贡献的华侨愿意在浙定居、落户的,可以凭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向拟定居地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回浙定居、落户,不受居住期限的限制。

 

二、关于推进出入境管理便利化的配套政策

(一)办理口岸紧急签证。开辟口岸签证绿色通道,为从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入境,需办理口岸签证,且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外籍浙商最短时间办妥入境签证手续。

 

(二)提供口岸签证便民服务。为需办理口岸签证的外籍浙商提供现场自助拍照、资料传真、出入境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

(三)建立口岸签证异地办理机制。在“苏浙皖沪三省一市警务协作”框架内,凡持我省公安口岸签证部门函电的外籍浙商,在苏皖沪的口岸签证窗口均可办理入境手续。

 

(四)规范“全省一证通”办理流程。各边检站受理企业集体申请后,对需登外轮人员集中组织边检法律法规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即可审批签发证件。各边检站签发的《登外轮许可证》统一报省边防总队备案。省边防总队汇总整理后对外公布,经公布确认后持证人员即可在全省各海港口岸登外国籍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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