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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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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浙商创业创新,引导浙商引进国内外优质科技资源,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产业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为进一步推进浙商创业创新,引导浙商引进国内外优质科技资源,促进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产业化,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浙商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支持浙商独立或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参与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程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省外境外浙商回归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在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与省内企业一视同仁。重点支持浙商回归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在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倾斜。鼓励以商标、著作权、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二、鼓励支持浙商独立或与国内外大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企业研发机构、实验室、中试基地等各类创新载体。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并择优推荐其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鼓励支持浙商积极参与区域、行业科技创新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重点支持浙商参与青山湖科技城、未来科技城和舟山海洋科学城建设,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设立高水平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

 

三、鼓励支持浙商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独立或参与创办技术转移、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评估、专利代理、科技会展等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工业设计机构,无偿利用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与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等各类科技信息资源,享受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税收减免等科技服务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浙商积极参与科技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基地、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国家规定享受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减免”扶持政策。

 

四、鼓励支持浙商充分发挥海内外人脉优势,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对引进具有国内一流水平和国际一流水平的团队,分别给予每个团队一定额度专项资助,用于团队实验室建设、科技项目开支和引进人员生活安置。

 

五、鼓励支持浙商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以各种形式兼并收购国外企业研发设计机构和科技型企业,购买境外省外发明专利和专利使用权,充分利用国外已过保护期的有用专利。对省内注册的浙商兼并收购国外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一定额度补助。对购买境外省外发明专利的,属专利权转让的,按不高于受让人支付转让费合同额的20%予以资助;属专利实施许可的,按不高于受让人支付的许可使用费合同额的15%予以资助。同一受让人在同一财政年度中获取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支持浙商积极参与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联合国内外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与基金、上市公司等大企业,来浙江设立创业投资机构与投资基金。经批准,参与兴办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和科技金融服务公司,积极开展科技担保、科技贷款、知识产权质押和科技型企业成长性评估等各类科技金融服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指导帮助浙商创办的企业积极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和上市公司,对符合条件的从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对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八、各市县科技和财政管理部门都要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浙商联合国内外大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和共建的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发放科技贷款,支持浙商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

 

九、支持浙商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是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科技强县、创新型城市(县、区)评审的重要内容。各市县科技和财政管理部门、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省部属高校、科研院所要主动加强与浙商开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借助浙商的强大优势迅速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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