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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经济发展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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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发改投资〔2011〕1659号
 
(一)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四减少改革,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削减审批项目,简化审批手续,严格限制新设审批事项。推进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许可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建立县、乡、村三级联动的代理审批制度。完善联动审批机制,为浙商项目提供规范、透明、高效的服务。进一步下放审批管理权限,提高审批效率。
(二)实行对浙商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全程服务、全程代理。每年确定一批浙商重大项目,加强协调服务,推行代办制,促进引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组织各类项目攻坚活动,着力解决浙商重大项目建设征迁难、落地难等问题。建立完善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公开审批事项的流程、报件、时限等信息,实现对投资项目的全程动态管理,接受公众的监督。
(三)建立转型升级重大项目推介库。认真谋划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省级产业集聚区建设、现代服务业等重大项目,实行省市县三级项目联网,聚平台项目、产业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于一库,集洽谈、推介、储备、服务功能于一体,定期更新、动态管理,面向世界500强、央企、国内知名企业、浙商回归企业,加强宣传推介。组织做好海洋经济、产业集聚区、服务业等重大招商推介活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四)制订完善产业引导和项目准入政策。制订出台浙江省十二五重点生产力布局规划和浙江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明确产业重点布局、重大产业基地发展导向和鼓励、支持类产业。制定省级产业集聚区产业引导和项目准入实施意见,突出优、新、高、特的生物、物联网、新能源等十大重点产业发展方向,设定符合发展要求、促进转型升级的产业项目准入门槛。
(五)引导浙商回归集聚发展。大力支持和引导省级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高新区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规划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基地、新兴产业制造基地、科技人员创业基地和科技服务业产业基地、现代服务业基地、总部经济基地,为浙商的创业创新提供一流服务,营造一流环境。依托重大产业项目,以延伸产业链为重点,吸引上下游环节的浙商企业抱团回归。依托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鼓励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运作模式,联合兴办浙商创新创业园。省产业集聚区建设专项资金对集聚到省级产业集聚区的浙商重点产业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六)加快省级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建设科技创新、检验检测、信息等生产性公共服务平台,面向浙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展产品研发、成果转化、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保护和标准信息咨询等服务。鼓励和支持省级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通过与省内外高校开展合作,共同创办大学科技园或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园,支持省级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大力发展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提升咨询诊断、投资融资、公共服务等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优先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和支持拥有较多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大型企业以及高校、科研机构,为企业提供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检测分析、质量监督检验、标准专利检索等服务。
(七)加快省级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完善开发区(园区)空间布局,加大省级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加快完善区内供热、供电、生态化建设和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抓紧组织实施一批省级产业集聚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用地、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鼓励和支持开发区(园区)建立统一、安全、高效的面向企业的网络数据中心,完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为浙商创业创新提供条件。
(八)加强对符合条件的浙商回归重大项目政策倾斜和要素支持。优先支持符合转型升级需要的浙商重大项目列入我省年度工业重大项目计划、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优先支持符合转型升级需要的浙商重大项目申报国家各类高技术产业化、产业结构调整、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各类专项资金和省内海洋经济等专项扶持;优先支持符合转型升级需要的浙商重大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
各级发改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理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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