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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社会团体重要作用
文章类型:商会党建 浏览次数:5076 
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社会团体重要作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重要位置,那么,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是谁呢?政府固然起主导作用,但这一层面的推动只是宏观上的,我们不能仅靠政府的推动。构建和谐社会关乎每一个国民,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所有的个人、组织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其中社会团体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据估计,截至2005年3月底,全国共有15.3万个社会团体进行了登记注册,并有更多的未经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广泛存在,这些登记或不登记的社会团体毫无例外地在特定的区域和特定的公众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因此,如何利用好这些社会团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了亟待研究的一个课题。 
  一、发挥社会团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作用的必要性 
  1、社会团体的性质和地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目前在中国有2000余个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其中人们最为熟悉的是妇联、共青团和总工会,虽然这三个社会团体身份特殊,但从其性质上来讲,还是属于非政府的社会团体。此外,还有文联、侨联、残联、科协、作协等众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也同样有着重要的社会影响。上述这些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城市、乡、镇,联系着不同年龄、职业、身份的各界人士,无论在参与政治活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公共事务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登记在册的十余万社会团体和众多未登记在册的社会团体更是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据报道,2004年夏天,广州血库告急,广东省美容美发协会发动会员献血,有1000多人报名,引起巨大轰动,由此可见,社会团体这股力量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凸显出巨大的社会效应。 
  2、政府职能的改变,为社会团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提供了机遇 
  在国内,不少地方的政府也逐步意识到政府不是无限的、全能的,不能用行政权力去干预市场,也不可能把所有矛盾一手包揽解决。很多地方政府都注意到了社会团体的重要作用,并开始把一些原来由政府承担的职能转移给了社会团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福建省原本对小煤窑的关停矛盾很大,造成了小煤窑方与政府的对立,此后,福建省煤炭行业协会成立,政府就将一些权力移交给了行业协会,协会通过专家论证等一套科学严格的程序自行决定关停小煤窑,是矛盾逐步得到了缓解,这类成功经验在全国还有不少。政府的工作内容最终还是应定位在规划制订、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区域协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许多微观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最终还是要下放到诸如行业协会之类的社会团体手上。相对于政府行政权力的弱化就是社会团体力量的强化,这一转变使政府减轻了压力,分解了矛盾,同时也使社会矛盾转移到了社会团体。这是机遇,也是挑战,使社会团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能更多地发挥作用。 
  3、社会团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在国家宪法中没有明确的提法,是隐含在宪法的条文之中的。宪法规定的是最抽象、最根本的行为准则,涵盖了政治、经济、各种组织、人、自然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但是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国家机关、政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都应遵守。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其合宪性无需讨论,而社会团体作为与国家机关、个人、政党等平等的主体,自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主体,其合宪性自然也不言而喻。我国早在1989年即发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到了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了修改后的《条例》。《条例》中对社会团体的定义、管辖、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变更、监督管理和处罚等均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社会团体的地位进行了确认,此外,有些地方人大、政府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实施制定了一些配套的规定和规章,这些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都为明确社会团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阻碍社会团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的因素 
  1、缺乏一部全国性的实体法律对社会团体予以规范 
  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两部行政法规,从其内容来看,是偏重于行政管理的法规。对于社会团体的法律地位、性质,社会团体与政党、公民、企业及其相互之间的管理,社会团体的权利与义务,受侵害后的救济保障措施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2、国家对不同社会团体的扶助与支持不均衡 
  总工会、妇联、共青团是在我国各类社会团体中影响最大的社团,享受着国家全额财政拨款,除此之外的极少数的一些全国性的社团也能受到国家的特殊支持。相比之下,其他的自发形成的社会团体只能过着“缺衣少食”的生活,他们往往受经费不足、人员匮乏等条件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甚至面临的危险解体。 
  3、部分社会团体的官方色彩过于浓厚 
  我国现有的一部分社会团体,虽然在形式上是社会团体,但实质上存在着严重的政社不分的情况,比较典型的是工青妇组织。这些社会团体办公地点往往与当地政府设在一起,人员的任命和考核由政府的人事局或党的组织部门来进行,财政享受国家拨款,俨然就是国家机关。 
  4、国家对大量新型的社会团体缺乏有效监督 
  全国各地都有活跃在社区里的以健身为目的的群众性团体,或是以歌、舞为主,或是以拳、操为主,这些团体虽然人数不多,但按行政区域统计,人数就很壮观了。对于这些团体,政府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除此之外,网上的社团也如雨后春笋,纷纷涌现。这些社团看似松散、虚拟,但其力量不容小视,如果“斑竹”登高一呼,可能有几百人立即响应。政府对于这类社团更是束手无策。由于政府对这些新型社会团体无法有效监管,如果这些社会团体自我管理能力不够,可能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相反作用。 
  三、发挥社会团体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作用的几点建议 
  1、制订《社会团体法》予以规范 
  在国外,社会团体在社会生活中都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有结社的自由,但目前仅有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对社会团体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建议制订《社会团体法》,赋予社会团体以法人的资格,或者是与法人同等的地位,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承担责任的其他组织的地位,将社会团体纳入法治的轨道,统一地进行管理。 
  2、降低社会团体登记注册的要求 
  在《社会团体法》中不可能统一地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注册标准,我国幅员广阔,东西方经济发展不均衡,城乡之间差异巨大,各地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对于自发形成的社会团体,如果国家拒绝其登记,社团也不可能自觉解散,客观上仍将存续,这是某一个特定群体基于某种需要而产生的,因此,不如降低门槛,先认可其合法地位,再加以规范。 
  3、增强社会团体的自我管理 
  社会团体作为群众性团体,必须实行自我管理,而不能受制于人。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目前仍作为国家机关的延伸,行政色彩过于浓厚,不利于其自身发展建设,应当从国家机关的角色中分离出来。当然,由于历史原因,这些庞大的社会团体不可能完全不需要国家的扶持,但人事任免、工作内容、办公地点可以考虑独立决定。另一方面,一些中小型的社会团体因自我管理能力偏弱,面临困境,这更需要这些团体加强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以提高其管理能力。 
  4、加强社会团体的党建工作对于社会团体,尤其是大量未经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政府无法有效监控,这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在现状暂时无法改变的情形下,开展社会团体党建工作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可以通过大胆实践,摸索出一些有效的途径。对于成熟稳定的社会团体,可设立正式的党组织;对于松散型的社会团体,可以安排临时联络员进行沟通;可通过社会团体登记机构进行党建组织工作,亦可通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帮助进行党建工作。亦可不拘形式,通过各种渠道搞好社会团体党建工作,帮助社会团体有序、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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